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411刑更7号 

      罪犯康娟妹,女,1997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70928746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塔前镇西洋村杜坑3号。

2025年5月9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康娟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罪犯康娟妹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康娟妹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康娟妹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