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一打工者在“如厕”过程中“照例”玩起手机,不料黑夜里遭遇两名暴徒抢劫,手机被夺、手臂被砍。近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抢劫案做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陶某和王某是同乡,同在某服装厂打工,同住在工厂集体宿舍,两人感情甚好。由于工厂平时仅发放部分工资,陶某一直苦于“手头紧”没有购买手机,两人常在一起心心念念地想要获取一部手机来填补陶某的遗憾。终于,两人百般合计后决定向无监控的公厕内蹲着如厕的“低头族”下手。

  2014年12月25日,两人下班后前往一朋友处喝酒,王某随手携带砍刀一把,藏匿于外套内腋下,至次日凌晨零点多席散。走在回厂宿舍途中的两人趁着酒兴,决定实施“抢手机计划”。途经几处公厕,搜寻之后均未发现“目标”……凌晨1时许,在常打工的张某刚下夜班,到附近的一公厕解手,因未添置照明灯,公厕内一片漆黑,蹲在坑位上,张某习惯性地玩起了手机……

  此时,正当陶某、王某路经这个公厕,瞧见边如厕边玩手机的张某,两人顿觉“功夫不负有心人”。于是,陶某为让张某放松警惕,假装如厕并谎称抽烟向张某借用打火机,张某回应其不吸烟的。陶某趁张某不备遂伸手抢其手机,张某紧抓不放,双方来回抢拽几下,陶某未能得逞。此时,王某从外衣内拔出砍刀砍向张某,终于抢得手机。后陶某、王某匆忙逃回宿舍。张某左手臂当场血流如注,其立即赶回厂里,幸得工厂老板及时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警后,根据线索在陶某、王某工作的服装厂将二人抓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陶某、王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张某以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轻伤,侵犯了原告人身体健康权,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常熟法院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陶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75913.99元。

  【法官提醒】

  “机不离手”已成时尚,特别是年轻一族,公交站台、公交地铁、商场卖场、公厕“蹲坑”随处可见“低头族”、甚至有人过马路开汽车都低头玩手机。如此“玩法”,一方面对视力健康无益,另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容易招来贼眼贼手,也会引发其他安全事故。希望市民朋友们能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疏忽细节给不法分子创造可乘之机,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的同时,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安宁。对于那些妄想谋取不义之财的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不义之举不可为,不义之财不可取”,一旦在邪念支配下伸出罪恶的双手,最终被束缚的不仅仅是双手,还有比生命更可贵的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