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海龙,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197-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林海龙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罪犯林海龙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林海龙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