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贤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23年1月24日作出(2024)苏031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贤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罪犯刘贤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贤固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