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晓玲,女,1996年5月17日出生,住广州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晓玲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杨晓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晓玲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