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杨苗苗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次数:82
罪犯杨苗苗,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
2023年5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杨苗苗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在刑罚执行中,罪犯杨苗苗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苗苗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征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杨苗苗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苗苗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6-80389552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