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7月 25日20时许,原告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自家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边邻居家门前时,被被告某移动公司架设的下垂的网线刮倒,导致原告马某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肝挫伤,多处软组织伤,牙齿缺损、脱落。原告马某因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某移动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全部医疗费损失合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所有人对电线负有管理、维护、巡查和注意义务,应当尽到对电线的管理、维护及巡查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有8级台风过境的情况下,仍驾驶安全系数、保护力度相对较低的电动自行车在夜晚出行,未尽到谨慎出行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出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本院亦认定原告承担自身损失的30%。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发伤害事故,而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