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次数:415
罪犯马翠玉,女,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本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翠玉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马翠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现因罪犯马翠玉于2025年9月13日生育一女,并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马翠玉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马翠玉正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罪犯马翠玉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523-86391626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