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掰手腕,伤了谁赔?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魏群 发布时间:2025-10-16 浏览次数:2066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运与被告刘某顺、王某鹏、张某、周某琪均系被告某职业大学的学生。2024年10月16日晚自习结束后,原告刘某运分别先后与被告刘某顺、王某鹏、张某、周某琪在被告某职业大学的宿舍内掰手腕,就在刘某运与周某琪掰手腕时,因用于垫胳膊的行李箱发生滑动,致刘某运右肱骨受伤,后刘某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肱骨干骨折(右)。刘某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全部医疗费损失合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顺、王某鹏、张某在与原告刘某运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属于正常行为。被告周某琪在与原告刘某运掰手腕过程中因用于垫手臂的行李箱滑动而致原告刘某运受伤,系意外事件。掰手腕活动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不属于高风险性活动,原告刘某运及被告刘某顺、王某鹏、张某、周某琪的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遇见可能危险的存在,并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判断,故无法认定上述四被告对原告刘某运的受伤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上述四被告无需对原告刘某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某职业大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刘某顺、王某鹏、张某、周某琪事发时均系年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被告某职业大学已经通过制定安全学生手册及每周开展班会课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教育管理,掰手腕并非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且系放学后在宿舍区进行,学校难以及时发现,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将原告刘某运送医并通知其家长,可以认定被告某职业大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法驳回原告刘某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甘风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自甘风险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刘某运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发生损害,应适用该规定,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只有其他参加者对原告刘某运的受伤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