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农业大面积承包种植的兴起,无人机的使用给种植户们带来了不少便利,但同时,无人机喷洒作业也会发生“误伤”。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蟹塘受损而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在泰兴某镇承包了南北两块蟹塘,被告顾某在原告张某承包北侧蟹塘的东侧承包了一块稻田,其中被告承包的稻田距离原告承包的南侧蟹塘约13米。2022年4月15日,当天该地区风向为北到东北风,风力为4到5级(风速7—10m/s)。当天,被告顾某使用无人机对其承包的稻田喷洒含菊酯成分的农药。后原告张某发现其承包的两处蟹塘里均出现蟹苗死亡的现象,遂报警。2022年4月16日,泰兴市某行政执法大队对案涉北侧蟹塘进行采样,但未对南侧蟹塘采样。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赔偿其因喷洒农药造成的损失50多万元。经本院委托鉴定,北侧蟹塘采样蟹苗中检测出菊酯等农药成分。

法官经审理认为,结合多次现场勘验、卫星测距并结合当天风向数据,在咨询物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原告两处蟹塘受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认定具体损失时,根据南北两个蟹塘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相关支出情况,结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被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大大提升了作业效率。但是无人机操作不当或者受大风天气影响,极易导致临近种植户、水产养殖户发生“误伤”,进而可能引发纠纷。作为农田承包户,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应当预先了解作业当天的风向、风速,注意喷洒范围,提前告知周边承包户做好预防措施。作为一般养殖户,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一旦产生损害,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支持,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