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103
江 苏 省 启 东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81刑更9号
罪犯张卿,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06111520,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田二河镇宋河村79号。2025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5)苏068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张卿以其子宋子淇(2025年6月18日出生)处于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出院记录等材料。
经初步审查,罪犯张卿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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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