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34
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49334.5元,不足部分由另外两个被告人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苏刑终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