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水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124
2017年10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水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六百元。王水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苏刑终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水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然扣分较多,但是经过民警批评教育之后,能够改正自身行为,加强自身行为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水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