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61号
罪犯刘学明,男,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学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苏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刘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学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