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5〕苏南狱减建字第54号

    罪犯周乐成,男,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乐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乐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1)苏刑终10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周乐成的判决。

    罪犯周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周乐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