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其全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103
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103号,以罪犯韦其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其全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韦其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韦其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