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德康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4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吕德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九千零一十七元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苏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吕德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吕德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