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822号

    罪犯吕德康,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吕德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九千零一十七元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苏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吕德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吕德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