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5〕苏龙狱减建字第852号

    罪犯周群,男,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周群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苏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