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应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7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应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应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吴应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曾因不按规定着囚服等被考核,经民警批评教育,能承认错误,约束自身言行,遵守监规纪律;在学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曾因在学习期间看小说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能改正错误,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曾因劳动现场生活化等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错误,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应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