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5〕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94号

    罪犯吴应娣,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应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应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吴应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曾因不按规定着囚服等被考核,经民警批评教育,能承认错误,约束自身言行,遵守监规纪律;在学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曾因在学习期间看小说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能改正错误,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曾因劳动现场生活化等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错误,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应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