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林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8
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林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7月7日送达。
罪犯李林林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曾因监督组执行不到位、损坏机器、下车未关机等问题被考核,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不足,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林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