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36
2017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04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罪犯王艳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18年1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王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虽曾因嬉笑打闹等违反监管改造规范的行为被考核,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自身问题,提高自我要求,曾因集中学习时讲话被考核,经过教育后该犯能够端正学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方面曾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教育后能改正错误,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