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5〕苏通女狱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朱春娇,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春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春娇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朱春娇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曾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机修工理论考试中不及格被考核,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承认错误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春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