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春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9
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春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春娇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朱春娇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曾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机修工理论考试中不及格被考核,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承认错误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春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