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新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金华,男,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三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刘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金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