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康监狱

                 

〔2025〕苏新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刘金华,男,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三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刘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金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