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372
罪犯杨华,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1342419951004211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茨达镇和平村2组104号,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殷巷新寓日结房。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杨华因病未能收押,经疾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本院已受理,将进一步审查杨华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徐双美,电话0513-87692241)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