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4号

 

罪犯周锦成,男,194912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罪犯周锦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锦成有期徒刑九个月。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周锦成以其患有前列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病理检查报告书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周锦成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前列腺癌骨多发转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周锦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锦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周锦成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南通市通州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锦成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