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锦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466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4号
罪犯周锦成,男,1949年1月2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罪犯周锦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锦成有期徒刑九个月。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周锦成以其患有前列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病理检查报告书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周锦成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前列腺癌骨多发转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周锦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锦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周锦成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南通市通州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锦成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