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刘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435
罪犯刘丹,女,1997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70311452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丰盛庄村23号。
本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刘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刘丹以正在哺乳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丹目前确系哺乳期妇女,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王万钰,电话0516-88225917)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