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佳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0-11 浏览次数:628
罪犯李佳昱,女,2000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马山背社区7栋304室。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佳昱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8月7日作出(2025)苏09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佳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罪犯李佳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罪犯李佳昱系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其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李佳昱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李佳昱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佳昱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065 联系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717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