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凤夏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472
公示
罪犯薛凤夏,男,1994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406054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村西岗队79号。
本院于2025年9月4日作出(2025)苏101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罪犯薛凤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罪犯薛凤夏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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