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薛凤夏,男,19946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406054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邬岗村西岗队79号

本院于2025年9月4日作出(2025)苏101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罪犯薛凤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罪犯薛凤夏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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