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关婷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次数:746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4刑更4号
罪犯关婷婷,绰号“大丫”“瑶瑶”,女,汉族,1996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9611183462,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榴苑五街28座A501房。2024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434号刑事判决,关婷婷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1月21日宣判当日,罪犯关婷婷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办理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关婷婷于202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因其已生产,原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理由已不存在,终止审理。2025年6月10日罪犯关婷婷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关婷婷于2025年5月23日生育一名女婴,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汪清县司法局于2025年7月4日回函我院,认为关婷婷适用社区矫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关婷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关婷婷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关婷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二○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