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8日下午,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共7个,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推动构建“规则清晰、裁量公正、过罚相当”的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体系,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落地落实,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某公司不实宣传不予行政处罚案中,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官网虚假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证书到期后,其新的认定申请未获通过。但截至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公司仍在其官网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明知证书过期且新的申请未获通过,仍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对外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某公司立案调查。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专有名词,具有特定含义,需经相关部门严格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并非终身制。本案中,某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到期,新的认定申请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宣称“高新技术企业”,使人误以为其现在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意图增强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赖度,达到提升企业形象、谋取竞争优势的目的。鉴于该公司曾获得过相关认定,且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相关宣传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