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303刑更16

罪犯蒋花蕾,女,1983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苏0303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蒋花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七千元。后,罪犯蒋花蕾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鉴定,被告人蒋花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征求同级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蒋花蕾暂予监外执行,故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苏0303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蒋花蕾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7月18日起)。

2025年9月17日,罪犯蒋花蕾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因其现系哺乳期,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蒋花蕾于2025年8月30日生育一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蒋花蕾暂予监外执行(自2025年9月25日至2026年8月30日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