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竟是西药混搭!多人非法产销“强力喘宁散”获刑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家成 孔冬冬 发布时间:2025-09-28 浏览次数:655
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五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及附带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至2023年5月,被告人泮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部分消炎、感冒类西药混合研磨成粉,装入包装袋内,命名“强力喘宁散”,以祖传秘方、纯中药粉的名义,对外宣称可以治疗哮喘、老慢支等呼吸道疾病,将上述药粉销售给被告人汪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64800元,获利25000余元。
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等人明知“强力喘宁散”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成分不明的药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分别从上家购进“强力喘宁散”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8300元至84065元不等,获利5660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五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泮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因此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泮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景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5千元。
同时,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提醒: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的流通、销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药品管理规范。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打着“祖传秘方”“民间偏方”“纯中药”的幌子向患者销售药品。对此,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莫贪图便宜或轻信非专业人员的推荐,若发现来历不明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