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法院)关于罪犯石永恩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次数:759
罪犯石永恩,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因病暂未予收押。
2025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石永恩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石永恩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经查,罪犯石永恩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石永恩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3112。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