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刘沙沙暂予监外执行受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25 浏览次数:1845
罪犯刘沙沙(绰号“莎莎”),女,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9509129003,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荣华村二十二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村超市5栋3单元402室。本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刘沙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刘沙沙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9月25日至9月28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李燕杰,电话0513-68765077)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