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付灯前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9-23 浏览次数:770
关于拟对罪犯付灯前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付灯前,男,1981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1020609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望江县赛口镇大河村大河组164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灯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了(2025)苏0506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付灯前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决定将罪犯付灯前收监执行,同日因健康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后罪犯付灯前以其患有糖尿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限: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5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5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