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王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24 浏览次数:442
罪犯王勤,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90112560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中心居十五组42号,现租住如皋市镇中居苏沪佳苑4号楼车库。曾因2024年6月5日交通肇事逃逸,于2024年8月3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3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27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怀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勤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工作。期间,罪犯王勤于2025年8月10日生育一女,目前确系哺乳期妇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认为,罪犯王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勤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勤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现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9月24日止2025年9月2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倪翠晶0513-6876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