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9-23 浏览次数:717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06刑更22号
罪犯吴世芬(曾用名吴世分,别名吴燚丹),女,1996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609043148,苗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洛龙镇三院村合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2〕534号起诉书指控陈继祥、王成宝、魏星、吴世芬、汪元富、周丽娟、汪元福、郑善芳、陈亚兰、何关红、周扬帆、唐旭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2)苏0506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世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吴世芬于2023年7月24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吴世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即2023年11月2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生产或终止妊娠)之日。2023年12月27日罪犯吴世芬分娩,并于2024年1月9日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即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2024年12月31日罪犯吴世芬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吴世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即2025年4月28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生产或终止妊娠)之日。2025年8月11日罪犯吴世芬分娩,并于2025年9月9日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吴世芬于2025年9月9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收到上述材料后即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对罪犯吴世芬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7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吴世芬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吴世芬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吴世芬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世芬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其哺乳期至 2026年8月11日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