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吕春春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次数:225
2023年11月24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46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春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罪犯吕春春于2024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在身体检查过程中发现怀孕,并于2024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吕春春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吕春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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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