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谢雅丽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次数:692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1391刑更3号
罪犯谢雅丽,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07270226,汉族,硕士研究生,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朗诗雅苑7栋908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1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6月3日作出(2025)苏139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谢雅丽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谢雅丽因身体疾病原因未被收监。后根据罪犯谢雅丽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谢雅丽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经该院依法审核,并出具(2025)苏13法鉴审字第00069号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谢雅丽患“房间隔缺损术后”可以认定。目前罪犯谢雅丽病情一般,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表》的规定,罪犯谢雅丽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谢雅丽收监执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