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毛树花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毛树花,女,1996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608010924,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老窝白族镇荣华村居委会荣华村十八组15号。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3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4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4〕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树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4)苏0506刑初1224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毛树花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罪犯毛树花先后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审查。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限: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少年家事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68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