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所作陈述往往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作用。若证人故意作不实陈述,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严重妨碍司法秩序。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发现出庭证人的陈述与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严重不符,依法认定其作伪证,对该证人处以5000元罚款,坚决守护诚信诉讼的法治底线。

2023年9月,郭阿姨乘坐公交车出行。车辆从站台起步后,因遇李某驾驶车辆突然右转,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郭阿姨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孙某负次要责任,郭阿姨无责。

郭阿姨因伤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因协商赔偿未果,郭阿姨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事故责任方李某、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郭阿姨称事发时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家政、护工等工作,主张按照150元/天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证明自己有稳定收入,郭阿姨申请证人小佳出庭作证。

小佳签署了《证人诚信诉讼保证书》,她当庭表示:“我雇佣原告为我家干活,她是在去菜场买菜路上出的事故;我父母和她是老家一个村子的,没有亲属关系。”法官要求小佳出示其向郭阿姨支付报酬的微信记录,审查后却发现内容与其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小佳曾向郭阿姨转账1050元,并说明:“阿姨你看下,这个月1号-8号的工资,3号休了一天”。而郭阿姨却回复:“发错了不,你发给别人工资发给我了,快点重新弄走”,小佳则语音回复:“俺大爷让我转的,给人家保险公司看的,你收,然后你回我收到就行了”。郭阿姨遂收款并回复“收到”。

法官抓住该矛盾点深入调查询问,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郭阿姨的确曾在小佳家中帮过忙,但是双方未约定过报酬,属于同乡之间的情谊行为。事故发生后,为帮助郭阿姨获得保险公司的误工费理赔,小佳为郭阿姨“特制”了虚假的工资支付证据。

在法官严肃释明诚信诉讼重要性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证人小佳承认了自身的不实作证行为,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

 法院认为,证人小佳有意制造虚假证据,在签署保证书后仍当庭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秩序。鉴于其经训诫后能认识错误并主动悔过,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小佳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负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客观、全面反映所知情况,不得伪造证据、隐瞒实情。法院全面推行《证人诚信作证保证书》制度,并通过法律释明、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明确证人责任,强化法律意识。

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昆山法院将持续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信赖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