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断水断电、限用电梯催费?法院:构成侵权!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赵雅婷 康嘉倩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2505
“好不容易通过司法拍卖拿到新房,想装修却被物业阻拦,又是断水又是断电,连电梯都不让正常用,日子简直没法过了!” 回忆起去年年底的遭遇,高某仍感到十分无奈。
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帮他讨回了公道,也为物业服务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损害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
2024年10月,高某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得一套房屋,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该不动产归高某所有。拿到法律文书的高某满心欢喜,计划尽快装修后出租。
11月26日,高某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表示要进场装修,要求开通房屋水电。物业公司却拒绝高某的要求,称该房屋前业主拖欠物业费,要求高某先结清欠款,否则不同意其进行装修。
“这房子我刚买,前业主欠费跟我有啥关系?”高某反复解释,物业却始终置之不理。与此同时,物业公司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且不给高某电梯卡。在高某已预缴水电费、要求上门查看管道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迟迟不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排查。
高某通过社区居委会、住建部门等多渠道反映情况,12 月 3 日,物业终于为高某开通了水电和梯控。本以为风波就此平息,可没过几天,
物业公司又以高某“未办理装修手续”为由将房屋断电。
高某前往物业办公室进行协商,并签署了《办公用房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协议中提到“装修前需缴纳装修保证金”,但未明确具体金额。次日,物业便根据该协议要求高某缴纳装修保证金,高某认为物业要求不合理,拒绝支付。装修计划再次停滞。
多次协商无果后,高某于2025年5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保障水电和电梯使用权益,同时赔偿因装修延误产生的租金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虽已到期,但因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合同视为自动延续,其作为物业服务人负有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高某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及获得正常物业服务的权利。
水电供应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高某作为新业主,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无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将补缴前业主欠费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等的前置性条件。
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及缴纳标准,在符合地方法规的前提下,物业与业主、装修公司等可自行协商约定,物业可通过沟通、书面催告、起诉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得采取停水电等侵权手段强迫缴纳。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 “前业主欠缴物业费”“未缴装修保证金”等为由,采取断水电、限制电梯使用等措施,已构成侵权
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导致高某装修延误,尽管高某未充分举证损失数额,但结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实际影响及相关区位房屋租金水平,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租金损失 5000 元。
鉴于案涉房屋现已通水,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对高某房屋的停电及限制电梯使用行为;赔偿租金损失 5000 元;并以书面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的根本在于保障业主正常生活与房屋使用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恪守法律底线、端正服务意识、依法规范履职,禁止滥用管理权限、使用变相催缴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侵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也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该案裁判通过支持业主的维权主张,明确了物业行为边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让“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