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加,住江苏省。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罪犯王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苏0923刑更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3)苏09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加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3月5日罪犯王加患病为由,向本院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加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盐法鉴审字第0054号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加患粘膜相关淋巴组织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右眼眶,Ⅱ期复发)等,目前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加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