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4)苏098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张晶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苏09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盐城市看守所以张晶怀孕为由暂不予收押,本院以(2025)苏0981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晶暂予监外执行。后张晶妊娠结束生产婴儿,现将罪犯张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电话0515-6883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