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关于对罪犯叶进兴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次数:140
江 苏 省 启 东 市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81刑更8号
罪犯叶进兴,男,1989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908094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大松村峰寨24号,居住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5号莘园小区11幢4单元608室。2025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25)苏06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进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叶进兴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漳州第三医院入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等。经委托鉴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38号罪犯叶进兴的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定叶进兴腰2椎体骨折后遗留马尾损伤,腰段脊髓损伤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且经过一定的规范治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初步审查,罪犯叶进兴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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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