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晓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次数:178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0号
罪犯周晓倩,女,汉族,1991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罪犯周晓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晓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罪犯周晓倩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苏0612刑更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4)苏061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晓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对罪犯周晓倩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同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将罪犯周晓倩送交南通市看守所执行。2025年8月13日,罪犯周晓倩在南通市看守所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医院诊疗资料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周晓倩医学诊断为早期妊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5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定周晓倩早孕诊断成立,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周晓倩暂予监外执行。因周晓倩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区,故南通市通州区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晓倩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