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锦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201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14号
罪犯周锦成,男,汉族,1949年1月2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
本院于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周锦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锦成以其患有前列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病理检查报告书等。经委托鉴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4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定周锦成诊断为前列腺癌骨多发转移,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39。
二○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