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平凡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232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张平凡,男,1962年 11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211140018,汉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大会堂路 1-2 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 年3月14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送看守所,因病看守所拒收。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平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苏10中法鉴审字第017号罪犯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根据组织诊断检查,张平凡诊断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肝功能不全(轻度)。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患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并有左侧肢体偏瘫,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罪犯罪犯张平凡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拟对罪犯张平凡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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