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晓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11 浏览次数:308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10号
罪犯周晓倩,女,汉族,1991年11月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罪犯周晓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晓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罪犯周晓倩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苏0612刑更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4)苏061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晓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对罪犯周晓倩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现罪犯周晓倩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3。
二○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