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李易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7-22 浏览次数:45
关于拟对罪犯李易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易,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11024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南新街村乔头五组40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2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7月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易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了(2025)苏05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易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决定将罪犯李易收监执行,同日因健康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后罪犯李易以其患有糖尿病、低钾血症、巴特综合征、高血脂症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限: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4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5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